111年暨112年新北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更新)及公告日注意事項

1.A8備註第二點更正為110 年 2月 5 日老人福利設立標準修正後, 4 9人以下者,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至少應提供 2 天以上之 服務。

2.B3、D1備註更正管理系統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權管之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資訊系統為主。

3.指標中有提到之公告日都為109年7月24日,除C9用電檢測同前次評鑑公告為107年10月1日

4.有關創新項目,配合政府政策目前認以上4項,有配合其中一項即加0.5分,累加制。
(1)參與平甩功
(2)協助政府保護安置
(3)參與獨立倡導關懷計畫
(4)供視(聽)覺障礙者逃生避難措施(如於逃生避難圖設有點字、觸摸引導、語音撥放等措施,供視覺障礙者掌握逃生資訊;於出入口安裝緊急閃光警示燈,供聽覺障礙者及時知悉危險發生)